體育播報02月08日宣 韓國國會于 1 月 29 日通過多項法律修訂案,全面打擊盜版內容傳播與演出體育賽事“黃牛”炒票行為。
此次修法涉及《著作權法》《演出法》《國民體育振興法》,旨在遏制政府所稱“威脅韓國文化產業根基的兩大頑疾”,并計劃在法律生效后通過更強執法與平臺責任機制加強治理。
著作權法修訂要點
在版權保護方面,修訂后的《著作權法》引入“緊急網站屏蔽”機制:當侵權行為明確且可能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害時,韓國文化部門可要求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立即屏蔽相關侵權網站,并首次將境外盜版網站納入即時封禁范圍。
同時,新法強化了民事與刑事層面的處罰力度。對于故意或反復侵權的行為,法院可根據侵權意圖、損害規模、侵權獲利、持續時間與頻率等因素,判處最高“ 5 倍于核定損失”的賠償金。
刑事處罰方面,其最高刑期由原先的 5 年提高至 7 年,罰金上限也從 5000 萬韓元提高至 1 億韓元(IT之家注:現匯率約合 48.1 萬元人民幣)。
此外,韓國明確將“營利性”(包含以營利為目)分享盜版鏈接的行為定性為刑事犯罪。

據韓國政府估算,非法內容傳播每年給該國造成超過 4 萬億韓元(現匯率約合 192.48 億元人民幣)的損失。修訂后的《著作權法》大部分條款將在公布后 6 個月生效,但“緊急網站屏蔽”措施將提前至 3 個月后實施;而懲罰性賠償僅適用于新法生效后的侵權行為。
票務監管新規
在票務領域,修訂后的《演出法》與《國民體育振興法》對門票倒賣實施更全面的禁止。新規不再僅針對使用自動化程序搶票的黃牛行為,而是將所有形式的倒賣行為納入禁止范圍。
據介紹,由于此前司法部門以“使用搶票程序”作為定罪前提,導致其在無法證明“黃牛”使用了工具時難以追責。新法修訂后,只要存在繞過或破壞公平購票流程的行為,且以轉售牟利,或反復以高于票面價格出售門票獲利的行為,都將構成違法。
同時,新法還擴大了平臺與售票方的責任,要求票務銷售方及網絡平臺須采取技術手段規避“黃牛”行為。韓國政府表示,這一調整反映出對票務倒賣問題的判斷已從“個體不當行為”轉向“系統性分銷問題”。
新法規中的處罰措施包括最高達票面金額 50 倍的行政罰款、沒收或追繳非法所得,并賦予指定舉報機構更強的調查權限。對于拒不配合的票務方或平臺,最高可處以 500 萬韓元(現匯率約合 24060 元人民幣)罰款。
此外,韓國將引入舉報獎勵制度,鼓勵公眾提供“黃牛”交易線索。政府估算,韓國票務黃牛市場規模每年超過 1000 億韓元(現匯率約合 4.81 億元人民幣)。
相關票務法律預計將在今年下半年正式實施。為配合落地,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計劃建立公私協作工作組,并開展公眾宣傳活動以遏制倒賣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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